用環保督察之力筑牢“生態法治”屏障
“環保督察絕不是‘一陣風’”,這番承諾可不是空頭話。第二輪中央生態環保督察的“利劍再出鞘”,就充分佐證了這點:無論是揭滬隴環保短板,還是批央企環保責任傳導機制缺失,抑或是點名痛批多部門不作為,都以行動表明,“央”字頭環保督察的雷霆勢頭,并沒有越“督”越弱,反而不斷趨嚴。
“良法善治”,法治是善治的制度支點,而中央層面用長效環保督察刺污染“膿包”,本質上也是在用環保督察之力筑牢“生態法治”屏障。
從制度機制設計的初衷看,環保督察是對環境治理中“地方病灶”的靶向施策,也是將其導入法治框架的“加速器”。
自2015年7月1日中央深改組審議通過《環境保護督察方案(試行)》,明確建立環保督察機制起,中央環保督察就開啟了我國環境治理的新范式。督察從環保部門牽頭到中央主導,從以查企業為主轉變為“查督并舉,以督政為主”,還有首提環保“黨政同責”“一崗雙責”,都讓環境治理打開了新局面。
需要明確的是,環保督察目的不是就個案查個案,而是督事查人,通過環保的“黨政同責”和“終身追責”等配套機制,去督促各級黨委政府遵循環保法規要求,落實環保主體責任,加速環境問題根治。首輪中央環保督察交出了亮眼成績單:兩年時間問責人數超1.8萬人,解決民眾反映的環境問題8萬多個。秉持問題導向,并以制度剛性對問題硬碰硬,這對環保工作法治化無疑是有力的助推。
而這輪中央環保督察在首輪將環保“三級聯查(中央督察、省級巡查、市縣檢查)”并推、入駐全覆蓋跟回頭看及“點穴式”專項督察結合、約談通報問責成“組合拳”的基礎上,又往前邁了一步:其督察對象不只是地方,還包括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央企;督察目的也更多地聚焦污染防治攻堅戰,以環保督察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。督察范圍擴圍、方式融入創新技術、強度持續提升,與這些新特點伴生而至的,也必定是治理準度與效力的再強化,這也能為生態法治提供更厚實的屏障。
國家在生態維度的法制建設漸趨健全——出臺“史上最嚴”環保法、明確《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》、推出三個“十條”,在此背景下,這樣強效的環保督察,顯然有助于讓“生態法治”加速從紙上走進現實。
環保督察的“意義指向”連著環保法治化,其方式路徑本身也需要嵌入更多的“制度化基因”,以建章立制托起其長效性。在積累3年多的督察實踐,又經過了1年多的起草后,《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》已于今年6月發布實施,這也被視作中央環保督察全面步入法治軌道的標志??梢灶A見,當環保督察將“生態法治”越筑越牢,臻于至善的生態治理局面會愈發此業可成、此景可期。
來源:新京報